2016年超限超载新规定
2016年8月18日,交通运输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,共同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文件。此次会议,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统一,这意味着治超有了统一的尺度,改变过去公路交通部门超限认定依据《公路法》、公安部门认定超载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之前“九龙治水”,标准不一的现象结束。
此次调整变化最大的是取消了车货总重超过55吨、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,明确提出了取消以前的认定标准,统一按照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制》(GB1589)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界定违法行为。
一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:
(一)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;
(二)车货总宽度超过2.55米;
(三)车货长度超过18.1米;
(四)二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;
(五)三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;三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;
(六)四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;四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;
(七)五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;
(八)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,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。
二、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:
(一)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.2米、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,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;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.5米、总宽度未超过3.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,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.5米、总宽度超过3.75米货车总长度超过28米的,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二)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,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,予以警告;超过1000千克的,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,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。
有多项违法行为的,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,但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。
(三)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中,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相对人进行引导、罚款并扣分。